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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機會

【法規】教育部有關大學校院110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

法規
  • 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該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如附件1)。
  • 110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該部審查。
  • 檢送僑外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 (如附件2、附件3),僑生 (含港澳生)、外國學生申請案請分開列冊,俾利審查。申請表件電子檔可至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頁 (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 -「主題專區」-「僑外生事務」,依僑生、外國學生類別,點選「畢業後實習」資料下載使用。
  • 為簡化公文行政作業,本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申請案,本校於本 (111) 年6月10日前整批彙整相關申請表件函送該部審查;惟應屆畢業僑外生如未及於前述時間而於居留證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提出申請者,學校仍應予受理,經學校初審後,另行函送該部辦理。
檔案下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檔案下載僑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
檔案下載外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