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教師
國際交流
【赴國外姊妹校交換教師申請案】收件時間公告
- 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與國外簽定學術合作協議或專案合作學校交換教師作業要點」辦理(如附件一)。
- 申請研究或講學者,其資格需符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如附件二)之規定。
- 交換教師交流活動可包括出國研究、講學與短期訪問研究;申請2個月以內之短期訪問研究需在本校服務滿1年以上。
- 依照「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交換教師須先經系(所、學位學程)及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經過國際事務處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審查,建議請於出國前半年開始申請程序。
- 有意申請者請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三)及個人研究、講學或短期訪問研究計畫書(格式不拘)申請。所申請之學校另有規定者,則須另備該協議規定之資料。經系所同意後,於本校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開會(每年3、6、9、12月)前一個月,備妥申請文件紙本1份送達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電子檔1份寄至本案承辦人陳怡君小姐信箱(serena102@ntnu.edu.tw),並請本校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方具函推薦。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 經由校方具函推薦至簽約或專案合作學校進行各項學術交流工作之教師,若因公務無法如期前往者,應通知該校取消或延期。
- 教師返國後應於3個月內繳交書面報告(如附件四)至國際事務處;修讀學分者,另須繳交成績單。
- 審查結果預計於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開會會議記錄決行後公告。
承辦人:陳怡君
聯絡方式:
電話:7749-1263
Email:serena102@nt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