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個人資料使用聲明書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及幫助您瞭解本校如何蒐集及使用您個人資訊,請務必詳細的閱讀本聲明書之各項內容。若您未滿二十歲,應由您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閱讀。
    1. 機構名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2.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基於學生管理,進行註冊、成績評量、教育及就業輔導等必要工作之目的所需或經個資當事人同意之目的(含特定目的人身保險、兵役、替代役行政、教育或訓練行政、產學合作、稅務行政、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學術研究、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其他公共部門(包括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其他公法人)執行相關業務、其他地方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其他財政服務)。
    3.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 透過個資當事人親送、郵遞、網路傳輸、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4. 個人資料之類別:以申請表單填報資料為主。
    5.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提供學生校友服務之期間、本校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
      2. 地區:臺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本校締結之海外姊妹校地區。
      3. 對象:本校、主管機關、簽約維護廠商、本校締結之海外姊妹校、合作學校。
      4. 方式:
        1. 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2. 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6. 個資當事人得依個資法規定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個資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時,須依本校規定驗證確認本人身分後提出申請。若委託他人辦理,須另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若申請人不符前述規定,本校得請申請人補充資料,以為憑辦。
    7. 前條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經本校受理後於個資法法定時限內通知請求人准駁之決定。
    8. 個資當事人應自行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個資當事人應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校辦理更正。
    9. 個資當事人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導致無法製作學生證、緊急事件無法聯繫、辦理保險等,將影響學生權益,請特別注意。
    10. 本校得依法令或遵照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及相關資料。
    11. 若您對此告知事項之內容有任何疑慮,請聯絡本校國際事務處886-2-77491274。
    本人已充分了解上述告知事項並均予同意。
    我不同意